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6********,满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无业。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21时40分许,葛某某醉酒后驾驶其冀C*****号黄灰色“东风”牌小型客车,从下花园智慧产业园工地宿舍出发,沿凤凰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大街碧桂园半山悦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3.44mg/100ml。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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