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19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甲(曾用名葛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葛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葛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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