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嵩明县,住嵩明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酒后驾驶云******起亚牌小型轿车,当其驾车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梁王路与聚贤街交叉口以南4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葛某某血样中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0.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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