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7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1****号小型普通客车上公路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杨村镇零公里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葛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86mh/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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