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595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路**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室。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泉路与吴敬梓路交口附近时行程共计约2公里,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9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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