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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9********,汉族,专科学历,持“C1”证,中共党员,福建省泉州市**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区**社区**小区**号楼,任福建省泉州市**公司中共岳西县**乡党总支驻泉州流动党支部书记、岳西县政协委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1时1分,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汽车沿岳西县天堂镇滨河西路由东往西行驶,当其行驶至金山廊桥路口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民警立即将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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