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山东省单县**楼乡**庙**村**村**号,住山东省济宁市**路**路孝养城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酒后驾驶牌号鲁******的蓝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随即由医务人员对葛某某提取血样,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葛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从葛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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