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队,现住址:通辽市开鲁县**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库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酒后驾驶蒙GE****号小型轿车在库伦旗库伦镇五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库伦镇五岔路口路段时被巡逻的库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85.32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无前科,未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2mg/100ml,到案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使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且不存在第二条所列的八种情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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