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如东********。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20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苏F7****号小型轿车(证照齐全),沿如东县掘港镇范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