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20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苏F7****号小型轿车(证照齐全),沿如东县掘港镇范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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