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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02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物流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广场****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皖S****微型轿车从黄岩区柔桥路开往南城,途经黄岩环城东路王氏口腔门诊对出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供述,并有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照片、抽血检查照片、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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