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溧阳市**中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2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酒后驾驶苏D****轿车行驶至溧阳市清溪路濑江桥北路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提取血样后检验,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9.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