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溧阳市**中路******单元**室。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2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酒后驾驶苏D****轿车行驶至溧阳市清溪路濑江桥北路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提取血样后检验,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9.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