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公司职工,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7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国棉四厂家属院出发,途径棉纺路、河某某立交桥二层,后沿金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某某高阳桥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葛某某抽血检测,葛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10.39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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