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镇**村,现住址黑龙江省甘南县**镇**村,农民;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5时许,葛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甘南县音河镇行驶至兴十五村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3.4mg/100ml;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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