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77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张家港市**镇**路**号。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酒后驾驶苏E1****小型面包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五棵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兴金荣机械厂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查获现场人车合照和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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