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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苏州**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新村**幢**室。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中午,醉酒后驾驶苏E3****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御亭路行驶至问渡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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