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约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酒后驾驶牌号鲁******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灵璧县**镇**村村道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葛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7.89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经灵璧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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