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70********,汉族,大专,个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21时43分,葛某某酒后驾驶辽P****7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港区海滨南路丹东线1197公里300米处时,被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秦皇岛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2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葛某某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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