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大连中铁物流集团**,户籍地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村**组**号,现住大连市高新园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连市高新园区凌水路百合山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6mg/100ml。
被查获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现场被交警带走处理。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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