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路**弄**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与岳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合资联合建房子。2014年1月28日,被害人刘某某与葛某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葛某某在建房子三楼的一间房子,刘某某支付了房款25.6万元,合同约定2015年6月30日交房。其后葛某某离开邵阳前往深圳创业,在建工程交由岳某某负责。后因拆迁户纠纷和单元及楼层号的变化,刘某某购买的房子被拆迁户分走,事后,葛某某委托父亲葛某甲与刘某某协商换房,双方口头约定将三楼的房子置换为七楼的房子,但最终双方未能履行。
目前,葛某某现已为刘某某置换了房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葛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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