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NA2MW5****(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葛某某,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社区南街***号,经营范围: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园林建筑工程,古建修复;亮化工程(上述经营范围凭资质经营);装饰设计;花卉、苗木的种植批发及零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全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该公司员工赵某某等6人2018年5月份至2019年1月工资共计83667元。2019年11月26日,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5日内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该公司法人葛某某逾期未支付。在此期间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要求葛某某出面解决农民工工资,但葛某某至案发时仍未出面解决。
全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2020年1月12日,葛某某亲属将葛某某拖欠的83667元农民工工资足额打入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委托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为发放。2020年1月13日,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葛某某所拖欠的工资足额打入李某某等人工资账户,现葛某某所有拖欠工资均以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案侦查后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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