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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3********,汉族,大学本科,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幢**单元**室,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9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9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事关系。2019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谈家渡路28号盛泉大厦11楼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争执中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推其胸部致被害人张某某在后退时坐倒在地,后葛某某又上前压在张某某身上,造成张某某膝盖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损伤、胫骨平台骨折累计关节面均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4月23日,其与葛某某在公司因琐事发生纠纷,其先骂了葛某某,争吵中葛某某用手推了其胸口,其后退撞在简易置物架上并盘腿摊倒在地,倒地时葛某某冲过来用双手压其肩膀往地上按,并用拳头打其后背,造成其右膝关节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外侧副韧带损伤。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4月23日,同事张某某和葛某某在公司发生口角,张某某先骂了葛某某,随后双方拉扯,一起摔倒在地,葛某某压在张某某身上。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4月23日,同事张某某与葛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先骂了葛某某,葛某某先抄起桌上的书架砸向张某某,后又上前推了张某某,张某某倒地后葛某某又冲上前半跪在地压在张某某身上并用拳头打张某某。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听公司同事说葛某某和张某某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等同事去拉的时候他们两个人已经在地上了,葛某某当时身上有外伤,张某某说腿窝了一下不太舒服。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证明张某某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损伤、胫骨平台骨折累计关节面均构成轻伤一级;其成伤机制符合右膝关节突然发生外翻(可伴有旋转)等所致,其自诉与他人纠纷中脚未站稳,屈膝扭向内侧(外翻伴旋转)倒地受伤可以形成。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证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身份情况。

7.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双方就赔偿已经履行完毕,被害人张某某谅解被不起诉人葛某某。

8.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4月23日,其与张某某在公司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某先骂其,出于气愤其冲过去推了张某某,张某某摔倒在地,又因跟张某某拉扯在一起,跟着摔下去,正好压在张某某身上,张某某的伤势是其造成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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