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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7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庄工业园**宿舍,个体。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4时许,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信工业园钣金厂房一办公室门口,葛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王某某因为运费问题发生口角,葛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鼻子打伤,葛某某手持木板殴打王某某背部,后葛某某、葛某某用拳头多次对王某某的头部和身上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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