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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6********,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街,住湖南省临湘市**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临湘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2020年8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临湘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临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30日15时许,葛林军(已判刑)因盛前硅业公司经济纠纷问题在临湘市桃林镇盛前硅业公司办公室内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发生冲突。葛林军拿电热水壶朝李某甲、李某乙头部进行殴打,在公司门卫处的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听到办公室内发生打架,随即冲进办公室和对方揪扯在一起。李某乙、李某甲被殴打致伤。经法医伤情鉴定李某乙、李某甲均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湘市公安局认定的葛某某参与共同殴打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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