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村**号,住址**。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与唐某甲、唐某乙一起饮酒至23时许。次日早上5时许,葛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汽车送亲戚家孩子当兵体检,行驶至莘县**道**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葛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02.1mg/100mL;且系酒后次日驾驶车辆,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调查,葛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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