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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现住唐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5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蓝色五征三轮车,行驶至******村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6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合心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血液乙醇含量为117.04mg/100ml。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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