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现住唐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5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蓝色五征三轮车,行驶至**乡**路**村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6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合心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血液乙醇含量为117.04mg/100ml。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