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滥伐林木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居住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葛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将双辽市红旗街白菜村村民曹某某家林地内的林权购买,并于2018年5月24日、25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将购买的曹某某家林地内(双辽市红旗街5林班82小班)杨树砍伐共计75棵。经鉴定,合计立木蓄积11.7510立方米,原木材积8.5468立方米。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