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4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晋州市**宿舍楼**号楼**单元**室,原任晋州市**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晋州市**局副局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17年5月18日被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19年10月8日,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辛集市人民法院审判;同年12月5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出庭履行职务;同月24日,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事实:2013年10月,晋州市**办公室收到石家庄市**办公室转发《2014年河北省**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时任晋州市**办副主任的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告知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魏某某(另案处理)可以申报该项目。2014年初,魏某某以伪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材料申报“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深加工改建项目”。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没有认真审查、核实魏某某送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真伪,签署同意意见后将其报送至上级**办公室申报财政补贴,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司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款371万元。案发后**公司已退还155万元,以国家财政补贴款购买的部分设备已被扣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并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复,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但是魏某某申报资金均用于**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范围符合申报要求,国家补贴资金的社会目的已经实现,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四套机械设备由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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