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小区**幢**单元**室。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晚20时,葛某某在溧阳市溧城镇清安南村玉石网吧楼下,采用趁机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未拔钥匙的黑色欧派牌电瓶车一辆。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81元。
2019年8月19日,葛某某将电瓶车通过他人交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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