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339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肥东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许,葛某某在蜀山区**路交口住处楼顶乘凉时看见楼下一处窗户未关,遂起了翻窗入室偷盗的想法。葛某某在翻窗入室后,在客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受害人陈某某当场发现并予以控制,被害人报案后葛某某被带回公安机关。
2020年5月18日,葛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办理盗窃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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