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二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11月1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携带铁锤来到池州市**有限公司**风景区(以下简称**公司)收购的原**废弃厂内,将废弃厂房窗户上的约40斤废铁扳下盗走。
2.2019年10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来到**公司收购的原**废弃厂内,将废弃厂房的两扇大铁门、一个废弃卷扬机构件、一个废旧电机等废旧金属盗走。后在被盗旧电机内取出5斤铜线,剩余540斤废旧金属卖给废品收购站。
3.2019年10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携带切割机来到**公司收购的原**废弃厂内,用切割机将约130斤锅炉房内废弃锅炉管道切断。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被盗废旧金属价值人民币65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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