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二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11月1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携带铁锤来到池州市**有限公司**风景区(以下简称**公司)收购的原**废弃厂内,将废弃厂房窗户上的约40斤废铁扳下盗走。

2.2019年10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来到**公司收购的原**废弃厂内,将废弃厂房的两扇大铁门、一个废弃卷扬机构件、一个废旧电机等废旧金属盗走。后在被盗旧电机内取出5斤铜线,剩余540斤废旧金属卖给废品收购站。

3.2019年10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携带切割机来到**公司收购的原**废弃厂内,用切割机将约130斤锅炉房内废弃锅炉管道切断。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池州市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被盗废旧金属价值人民币65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