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鲁北镇阳光城西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居民,与闫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0月,葛某某将闫某某银行卡绑定在其微信号上。2019年12月5日两人协议离婚。自2020年1月中旬至2020年3月初期间,葛某某和闫某某继续居住在一起并一直使用闫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共刷取951元钱用于给孩子看病和日常消费。2020年3月中旬至9月初期间,葛某某与闫某某不再交往,后葛某某又在闫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多次刷取闫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共刷取3021.65元钱用于给孩子看病和日常消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未征得闫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支取其卡内现金,并且在闫某某问询时予以否认,其行为涉嫌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本罪属告诉的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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