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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8********,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院北京**大学**级博士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2020年9月14日本院第四检察部对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对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19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盗窃德清源30枚鸡蛋1500克、缤纷牧场肥牛片一盒,价值人民币100余元。

2.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1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盗窃月盛斋牛肉500克、宝矿力水特饮料等物,价值人民币73.3元。

3.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于2020年7月1日16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盗窃活南美虾984克、月盛斋精品羔羊肉片554克、华都冷鲜鸡翅中604克,经过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87.14元。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家属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于2020年7月2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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