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12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底至12月7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先后七次在崇川区**街道**科技创业园**号楼**楼**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展厅,趁隙窃得衣物共计二十件。经鉴定,涉案衣物价值人民币1447元。
2020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单位委托人金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