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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长沙市天心区**小学保安工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上午,肖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小区地下车库内见一辆未拔车钥匙的电动车,遂拔走该车钥匙并于当日上午找到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将上述车钥匙交予其手中。当日11时许,肖某某骑其电动车搭载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到****小区车库内,肖某某指认涉案电动车,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则使用携带的车钥匙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台黑色壹酷牌电动车骑走。2018年9月2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壹酷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2018年10月29日,经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后决定上述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68元。

2018年9月20日,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小学抓获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涉案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后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涉案小区地下车库内的现场监控视频;2.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指认涉案电动车的照片、涉案电动车的销售凭据、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3.价格认定:涉案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电动车的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肖某某的证言;6.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据: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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