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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盗窃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534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67********,户籍地浙江省**县**镇**村**家**号,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区**苑**幢**室。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1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嘉兴市蔬菜批发市场**区**号档口处,趁边上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150元的蒜米一袋。

(2)2019年12月05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嘉兴市蔬菜批发市场**区**号档口处,趁边上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150元的蒜米一袋和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生姜一袋。

(3)2019年12月17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嘉兴市蔬菜批发市场**区**号档口处,趁边上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150元的蒜米一袋。

(4)2020年04月15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嘉兴市蔬菜批发市场**区**号档口处,趁边上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褚某某价值人民币80元的茭白二包。

(5)2020年04月21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嘉兴市蔬菜批发市场**区**号档口处,趁边上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价值人民币160元的山药一捆。

(6)2020年04月23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嘉兴市蔬菜批发市场**区**号档口处,趁边上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价值人民币25元的蒜苗一捆。

(7)2020年04月25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嘉兴市蔬菜批发市场**区**号档口处,趁边上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沈某某价值人民币70元的芸豆一包;后又至嘉兴市蔬菜批发市场**区**号在档口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50元的生姜一袋。

(8)2020年04月26日早上,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嘉兴市蔬菜批发市场**区**号档口处,趁边上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山药一捆(目前该捆山药已归还被害人王某某)。

目前,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诸某某、张某某、沈某某三人损失并取得该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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