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46********,汉族,文盲,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利用凌晨无人看管之际,多次在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内行窃,窃得废铁及铁质机械配件(价值人民币766元)藏于家中。
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称重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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