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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53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本市**镇**。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本市**镇**村**号其表妹夫即被害人冯某某家时,趁冯某某喝醉之际,在二楼婚房内窃得内有现金人民币8888元的红包一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冯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案发后已退赔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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