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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4月17日以来,犯罪嫌疑人葛某某利用上下班之际,在莒南县坊前镇**科技公司废料堆放处实施盗窃十余次,共盗窃废铁板、铁块、钢筋头等物品约400斤;2019年5月3日14时许,葛某某伙同陈某某(女,40岁,197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41979********,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为临港区**镇**村**号,已转为治安处罚)在**科技公司内再次盗窃废铁时,被保安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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