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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盗窃)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酒后潜入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西河村**号**楼**房间,趁黄某某夫妇熟睡之际,盗窃女士内衣1件。

同年6月22日,公安人员在葛某某位于本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暂住处将其抓获。

案发后,失主黄某某不要求葛某某赔偿损失,并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黄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葛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如实供述、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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