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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等7人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402户,无业。2018年7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晚7点多,葛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鲁******号白色雪铁龙C4轿车(车内载其女友李某,另案处理)因行车灯光问题辱骂杨某雷(另案处理),二人发生言语冲突,二人停车至黄岛区衡山路6号薛家岛派出所东门门口附近,下车后杨某雷先动手殴打葛某某,后双方互相殴打对方,杨某雷鼻部出血后,双方停止殴打行为。杨某雷电话将此事告知其堂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该居住在附近的薛家岛示范小区)、堂姐杨某春(另案处理)、妻子王某莲等人。葛某某电话联系其表哥解某某(该居住在案发附近小区)。

当晚8时许,解某某与其妻子陈某某先到达现场对葛某某、杨某雷二人进行劝解。后杨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儿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王某莲、杨某春及其司机薛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到达案发现场。因言语不和,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陈某某、解某某受伤。杨某春与李某二人互相撕扯、殴打对方,薛某某在拉架期间因葛某某脚踹杨某春,遂打了葛某某一下。案发现场引起多名群众围观,后上述当事人被薛家岛派出所处警民警控制。2018年9月6日,经鉴定,陈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9月6日,经鉴定,解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1月8日,经鉴定,杨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葛某某、解某某、陈某某与杨某雷、杨某某、杨某龙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已取得对方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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