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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虚开发票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址上海黄浦区**路**弄**单元,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包头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包头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你4月26日、2019你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通过李某甲,李某乙,林某某注册成立的13家空壳公司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负责对外联系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6.8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未查清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虚开发票的具体数额,故现有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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