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8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台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行政村**村**号。2016年9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潘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帮忙介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葛某某以支付手续费、资金走账的方式帮潘某某购买了销售方为柘城县**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79249.66元,价税合计574560元。潘某某于2019年1月、2月将以上5份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主动到仙居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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