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78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5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张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海宁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叶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相继介绍,让陈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浙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为海宁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价税合计8333027.84元,税额743038.19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案发后,海宁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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