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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汉族,本科文化,现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5月6日退回东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海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5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至9月,葛某某与徐某某以恋爱为名,先后以购车、做光伏发电项目、还信用卡等为借口,向徐某某索要现金20万元,后拒绝归还。经查,购车、做光伏发电项目等理由均为捏造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葛某某具有诈骗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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