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97********,布依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巷**号附1**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区**巷**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微信联系被害人魏某某购买一条红珊瑚手链、一个翡翠貔貅吊坠、一个蜜蜡弥勒佛吊坠并谈好价格,葛某某伪造银行转账记录照片发给魏某某谎称已转钱给对方,骗取上述财物,经鉴定:两个吊坠价值共计24250元。案发后,葛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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