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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诈骗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市**新城**苑**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虚构帮被害人苏某某的阿里巴巴网店刷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刷单款人民币7409元,后将上述赃款供个人消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只;

2.书证:扣押、发还清单、银行卡明细查询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支付宝订单信息、手机银行交易明细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华为V20手机一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起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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