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刑不诉〔2018〕14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明光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明光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18时许,明光市**有限责任公司电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到其包片台区内的本市潘村镇赵庙村村民夏某某家维修电路,葛某某违反电力安全操作规程,未将故障线路断电并独自一人维修,致使在一旁帮忙的夏某某触电死亡。尸表检验报告证实:夏某某符合电击死亡。
2018年8月20日,明光市**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夏某某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解、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