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曹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将案件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9月1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在新沂市**镇**村张某某家,葛某某承包张某某自建房电路施工,雇佣电工曹某某对房屋电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曹某某不慎从人字梯上坠落致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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