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439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系昆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院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0日经昆山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志俊,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28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17日,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本院将该案撤回起诉。
昆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至11月份,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伙同单某某(另案处理)在昆山市**镇**路**号**楼昆山**医疗美容门诊部内销售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MEDITOXIN肉毒素药物和假冒衡力品牌的肉毒素药物,其中2019年11月16日,销售给赵某某MEDITOXIN肉毒素药物1支,2019年11月19日销售给陈某某MEDITOXIN肉毒素药物1支。
案发后,侦查人员在昆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内扣押尚未销售的MEDITOXIN肉毒素药物23盒(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含有A型肉毒毒素)、假冒衡力品牌的肉毒素药物27盒(已过期)。
本院认为,因法律关于假药的规定发生变化,昆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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