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21967********,江苏省雨花台区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石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从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4日)。
2016年12月28日,石城县人民政府与苏州**有限公司签订《石城60mw光伏扶贫项目合作协议》,共同出资注册成立石城**有限公司,在石城县**镇**村投资建设60mw光伏扶贫电站,石城县人民政府占股30%(只投资占股,不参与新成立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占股70%。随后,苏州**有限公司在石城县成立**公司,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石城**公司通过石城县**有限公司租赁石城县**镇**村集体林地用于建设光伏电站项目。葛某某为了在2017年8月15日完成全容并网发电,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将60mwp光伏扶贫项目承包给中国**有限公司建设。随后,**公司向石城县林业局申请使用林地。2017年12月22日江西省林业厅同意**公司使用**村集体林地面积47.6754公顷,使用期限二年。2018年4月11日石城县林业局同意**公司使用**村**至**山场宜林地13.4309公顷。但**公司在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实施60mwp光伏扶贫电站及后期15mw项目过程中,超过批准占用的林地面积。经鉴定,**公司共占用**村林地面积72.1733公顷,超过批准占用的林地面积11.067公顷。案发后,即2019年12月25日,石城县林业局在**公司的申请下为其补办了**村林地面积13.5775公顷,同时补交超过批准占用林地的植被恢复费33200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主动到石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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